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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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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子项)

    注册会计师注册(无子项)

    二、审批部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审批对象

    个人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⒈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⒉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审批要件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3.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运行程序及办理时限

    ⒈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前述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批要件);

    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注册申请

    3.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6.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辽宁省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7.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七、承办岗位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岗位

    八、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对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财政厅申请复议。

    九、投诉举报

    ⒈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的方式

    信件: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10002

    电话:024-23496708

    电子邮箱:lnzh@cicpa.org.cn

    ⒉向辽宁省财政厅投诉举报的方式

    信件: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辽宁省财政厅,邮政编码:110002

    电话:024-22834141

    十、其他要求

    1.申请人需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前,先行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home/)上按要求提交注册申请。

    2.注册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除在注册申请表上粘贴照片外,需另外提交同版照片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3.申请人是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应交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书,且申请注册前已按要求完成各年度的年检。

 

附表1: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docx

附表2: 《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doc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1.姓名、性别、国籍(地区)、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民族、户口所在地、是否退休、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等个人信息请按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根据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实际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如实填写。

    3.专业职称,指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

    4.职称等级,指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级别。

    5.学历,按最高学历证书填写。

    6.毕业学校,按最高学历毕业的学校填写。

    7.所学专业,按最高学历的专业填写。

    8.毕业时间,按最高学历的毕业时间填写。

    9.外语程度,按取得的外语等级证书填写。

    10.学位,按取得的最高学位填写。

    11.进所时间,指首次到任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时间,如:2010年07月。

    12.进所前工作单位,指首次到任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之前所在的单位名称,毕业后直接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进所前工作单位请填写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名称并注明为“某届应届毕业生”,如:东北财经大学(2011届应届毕业生)。

    13.电子邮箱,请填写正在使用的电子邮箱。

    14.非执业会员证号,请填写最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号。

    15.通讯地址,注册申请人所在单位,即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16.邮编,注册申请人所在单位,即会计师事务所的邮编。

    17.考试()、全科合格证号码、全科合格日期。

    18.考核()、考核批准文号、考核批准日期。

    以上17、18两项选填一项,在()内打“√”并据实填写其他两项。

    19.档案现存放的单位,在职申请人填存放个人人事档案的“某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名称”,退休人员填退休时所在单位。

    20.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所内职务,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精确到多少年和多少个月)国定电话,移动电话,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罚或处分等据实填写,不得空白。

    21.个人简历(从大学填起),填至申请人现在所属单位止,至少填写两个证明人。

    22.个人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至少两年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至少填写1个审计具体项目,至少填写两个证明人。

    23.此表右上角粘贴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无底色要求),另附1张同版照片用于制证。

    24.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请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下载。

 

 

请阅读:省财政厅办事不找关系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