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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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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称行业)管理,依法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管理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LICPA)。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邮政编码为:1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负责本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组织实施对我省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考区的工作;

    (三)负责本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和会员管理;

    (四)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制定本省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六)组织行业党建、团建、统战、工会等工作;

    (七)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八)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

    (九)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十一)代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省际、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职责或事项。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辽宁地区依法登记设立,且取得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辽宁省外事务所在辽宁地区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入会的程序为申请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非执业会员入会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向会员发放会员证。执业会员证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非执业会员证书和单位会员证书单独制作,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会员具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五)遵守本会纪律;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及考核任务;

    (八)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九)自觉维护本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单位会员的变更登记。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单位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六)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任期为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通过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业)委员会;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所属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二)审议、批准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十三)审议专门(业)委员会的设置;              

    (十四)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轮值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动免除或被罢免:

    (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经有关方面推荐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4.任期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因自动免除或被罢免导致理事职位空缺的,由秘书处在被自动免除或被罢免的理事所在地区(类别)优秀会员代表中推荐,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因前款原因职务被免除或被罢免,其在常务理事会中的职务或本会负责人的职务也同时自动免除或被罢免。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除第(二)、(三)、(四)、(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换届时,更换的常务理事不少于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轮值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不连选连任。监事会工作由监事长负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动免除或被罢免:

    (一)监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监事资格自然取消。经有关方面推荐的监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五)任期内累积二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会职责的。

    因自动免除或罢免造成监事空缺的,由秘书处推荐监事人选,监事会决定。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采用轮值制。

    轮值会长轮值时间为十二个月,轮值交接时间为每年的理事会会议结束当日进行交接。

    第一任轮值会长由会长担任。后续轮值会长由副会长担任,轮值顺序以副会长选举时得票数排序确定,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序。

    会长为轮值会长卸任后称为上任会长,副会长为轮值会长卸任后仍称为副会长,上任会长和副会长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

    当轮值会长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某项特定问题直接有关及轮值会长认为在审议该项问题期间,为使轮值会长职务得以妥善履行、不宜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明,并由秘书长主持该会议。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专门(业)委员会委员认为在审议的某项特定问题与其有直接关系,不适于参与审议的,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明,并由秘书处决定其是否参与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不连选连任。任职期间未参与轮值的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且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轮值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待轮值的副会长提前接任轮值。没有可轮值的副会长时,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秘书长无法履行轮值会长职责时,由监事长代为履行。

 

第六节 常设执行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助理若干人。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履行本会职责;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其中副秘书长理事会审定前需要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秘书长助理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拟定专门(业)委员会设置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节 专门(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业)委员会。专门(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业)委员会。专门(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各专门(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任职期间,均以本章程生效日为基准日开始计算。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