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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3      

辽注师协[2018]22号

全体会员: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 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 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会费,以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业务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业务收入的0.6%计算,超出3亿元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业务收入的0.5%计算。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团体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

    第七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市的非执业会员联谊处交纳当年度个人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末执业会员人数(不包括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执业会员人数)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执业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设立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其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末执业会员人数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比例,于每年4月底前将团体会费1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会员个人会员会费由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非执业会员个人会费由各市非执业会员联谊处全额留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会费。

    第十一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会费主要用于履行本会职责和事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监督、检查执业准则、规则实施情况;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布年检公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公告;

    (五)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及行业人才建设;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七)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鉴证报告防伪系统;

    (八)编辑出版会员执业资料和行业宣传资料;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省际和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资助本会办事机构用于行业发展;

    (十二)用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维持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十三)组织行业党建、团建、统战、工会等工作,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十四)组织注册会计师开展文体活动和办理注册会计师团体意外伤害险;

    (十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十四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

    施行中遇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整会费标准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