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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07   来源:中国会计报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中,如何使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是核心问题。其中,企业的融资效率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创新能力,而资产证券化(ABS)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余瑞玉带来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统一立法的建议。

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

在建议中,余瑞玉提出,资产证券化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从3个方面反映,即破产隔离的需要、税务难题的倒逼和监管困境的羁绊。

破产隔离是指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主体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避免当发起人或相关主体破产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面临连带的破产清算。破产隔离的风险防范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实现,一是设立能实现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二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

余瑞玉研究后发现,目前,从SPV的法律组织形式的角度来看,各国实践中通常分为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其中,关于特殊目的公司(SPC),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有限合伙型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发行信托收益权证,也不能发行债券股票,不具备实操的空间;余下的信托型(SPT)便是我国ABS的主流模式了,但目前关于SPT的规定却略显粗糙。

我国现下诸多ABS实例都没能做到的一点便是“真实销售”,其中以未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S更加难以做到“真实销售”,故而在实务中,其所依据的主要是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而非“真实销售”后的资产信用。

事实上,出现这样的情形与我国关于ABS的立法有很大关系。”余瑞玉分析说,一方面由于法律匹配性不强,规章效力等级不高;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以致多头立法及立法合作的缺乏现象严重,使得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出现重复、冲突、空白等情况,给实践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在税务实务中,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两方面的难题。余瑞玉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与我国SPV的主流模式信托制不能实现有效的衔接,印花税的存在缺乏凭据。此外,涉及到的印花税,对于二级市场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上限制了资本流动性。

在监管方面,ABS是一种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其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信托、担保、保险等多个金融业务领,是极为典型的混业经营,这在我国分业模式的大环境下略显尴尬。

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还涉及财税、住建等多个政府部门,这无疑增加了发行的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不仅如此,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分属不同的监管主体,应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并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上发行,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除上述问题外,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产品的二级市场极不活跃的问题,银行互持现象严重,风险依然停留在银行体系内部。这一方面使得资产证券化并不能真正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资产证券化本身的发展。”余瑞玉强调。

立法还需借鉴国内外经验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复杂,统一立法是解决目前资产证券化诸多问题较好的一个办法。”余瑞玉表示。

她建议,应设立专门的立法小组,可以参照日本台湾美国的模式,总结归纳优缺点,充分考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将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本土化,以做好对于资产证券化法制的调整和改善。在做好上述准备之后,可拟定资产证券化法律的框架,将相关法律问题列入其中,以更好地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相关问题应分项一一研究。余瑞玉认为,可根据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行政试行规定和通知,分析其优缺点,挖掘其中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并将其法制化,尤其要对其中的不合理规定和法律空缺进行重点研究。

在税收方面,鉴于资产证券化对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及金融专业人才等各领域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性地采取对新兴行业的税收政策,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稳定、有序、高效发展。

还需要完善的是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余瑞玉建议,可设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税种与其他税种相结合的过渡形式,然后再逐步设定符合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种,避免税收的双重征收,防止增加企业负担。另一个要做的事情是积极给予SPV免税载体资格。

在她看来,这不仅仅能够最大限度的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托税制也可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完善。

此外,余瑞玉还建议要统一监管并大力发展二级市场。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存在的多头监管、合作缺乏的情况,可以首先归拢监管资产证券化核心业务的权力,将其统一到一个部门之下,通过这样的过渡性措施,在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前提下,最终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应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降低商业银行相互持有各自证券化产品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