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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14   来源:检察日报   

目前,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在一些国有企业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一些国企内部层级多,经营管理链条过长,国家审计难以全面触及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同时,企业内部审计以财务上的查错纠弊为主,容易忽视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决策力的监督和制约;而且企业内部审计侧重于已产生的经济活动,缺乏对企业经营风险的事前审计和事中分析、监督。

笔者认为,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是提升国企廉洁经营水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相对于国企上级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督,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保证审计机构工作的客观、独立、权威。第三方审计机构独立于审计对象,与被审计单位、项目和有关人员不具有利害关系,能够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二是有利于推动审计工作实现三个转变,即审计功能从查错防弊向价值增值转变、审计内容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审计关口从事后监督向过程控制转变,这可从整体上降低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风险,提升经营管理绩效,增强企业对职务犯罪的“免疫力”。

开展好第三方审计工作,可从如下四方面入手:

坚持以资金资源密集环节等高危节点为重点。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高危节点有投资并购、资产转让、招投标、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对外担保、广告业务等环节。这些环节资金资源密集,掌握决策权、审批权等管理人员权力较为集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应当列为审计重点。

采取“上级聘、审下级”的委托模式。“上级聘、审下级”是指第三方审计机构由审计对象的上级单位或监管机构选聘,以确保审计机构与审计对象的相对独立且无利害关系。这可以强化审计的监督属性,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权威。

规范审计机构的选聘方式。在审计机构的选聘方式上,宜区别不同事项而采取不同的委托方式。如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可长期委托某一机构,采用内外审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某一远离集团本部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的审计,可以采取项目委托的方式开展不定期审计。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重要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可尝试采用聘请异地审计机构审计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避免某一审计对象的所有审计事项长期由同一家审计机构负责,形成新的利益关系。

科学整合资源,创新外审与内审的协作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在发挥好第三方审计机构优势的同时,要注重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特点,实现以第三方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服务为支撑的良性合作方式,从而提高审计质效。

开展第三方审计是国有企业优化管理、提升绩效、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值得认真探索、完善。

(作者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