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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3      

辽注师协〔2016〕37号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几年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实际情况,省注协决定2016年对沈阳地区具有“省财政厅审计入围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资格”的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进行实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沈阳地区纳入省财政厅的财务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投资评审及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的30家事务所及2家涉及司法部门调查的事务所(具体名单附后)。

      二、检查内容与检查重点

      对被检查事务所近三年从事的财政专项审计业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等专项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检查中坚持风险导向理念,充分关注事务所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突出检查事务所专项审计业务质量,有针对性地查找事务所存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促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三、检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7月18日至8月7日,各被检查事务所组织开展自查。8月8日至8月31日,省注协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每个事务所检查预计2-3天。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1、检查组进驻期间,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事务所所长、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到场。

      2、检查组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查找问题,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稳步提升。对于检查发现的质量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和专项审计业务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要与事务所充分沟通,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体现行业检查“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3、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遵守检查纪律。

      附件:

      1、2016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2016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1、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辽宁华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辽宁铁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辽宁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辽宁中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辽宁捷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辽宁中鼎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辽宁中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辽宁立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1、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辽宁中意慧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辽宁言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辽宁卓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辽宁天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辽宁理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辽宁中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8、辽宁泽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9、辽宁天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1、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2、沈阳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辽宁信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辽宁慧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辽宁同飞玺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沈阳沈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7、辽宁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辽宁荣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辽宁文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辽宁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沈阳鑫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2、辽阳盛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2: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检查人员(包括省注协和分会工作人员及从事务所聘请的专家)的廉洁自律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树立社会信誉,提高检查质量,保证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下列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请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检查人员遵守。

      1.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索取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纪念品、生活日用品等财物和消费,也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纪念品、生活日用品等财物和消费;

      2.检查人员不得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安排的宴请;

      3.检查人员不得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安排的旅游活动及娱乐活动;

      4.检查人员不得出卖检查原则,不得向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泄露检查信息,不得应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请求修改检查结论;

      5.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在非检查工作场所讨论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这一保密责任不因检查工作的终止而终止;检查人员也不得利用在检查过程中获知的检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6.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按要求回避;

      7.检查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发生违反上述检查纪律的行为,省注协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业自律惩戒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