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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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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6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策划组织者、提供者和接受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与研究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策划组织者,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本制度所称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提供者,包括经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认可的从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院校、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策划组织者直接从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时,可同时视为提供者。

    本制度所称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接受者,为中注协会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其放在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重要地位,积极做好1118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培训的策划组织者

    第六条  中注协是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策划组织者,负责管理、监督、考核、评价提供者实施的职业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接受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七条  中注协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中发挥组织、管理和推动作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系统规划和工作指导;

    (二)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制定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发布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四)组织、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提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

    (六)组织、推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

    (七)策划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监督、考核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九)考核、评估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的资质和履行职责情况。

    (十)推动、监督和考核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方向院校工作。

    第八条  通过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办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班和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以培养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九条   加强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培训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和选拔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到境外考察、研修、学习,以提升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培养行业高端人才。

    第十条  建立和实施对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培训组织机构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覆盖面、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指导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对培训工作出色的地方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培训工作质量差的协会予以督促、教育,乃至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地方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考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培训的支柱作用,针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接受者的整体素质现状和培训需求,按照本制度和中注协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推动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

(五)检查、考核本地区事务所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考核、评估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的资质和职责履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协会应当根据中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并针对本地区接受者整体素质及培训需求,制订并发布本地区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的主要内容、时间、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和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事务所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惩戒,以督促事务所恰当地履行继续教育培训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和实施对接受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施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制度,对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和效果进行检查,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计入培训学时并要求其补课;对无故未达到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第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为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接受者建立培训档案,并制发注册会计师培训手册,以记录接受者完成培训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培训教材、师资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提供者的资质评估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情况等,及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策划组织者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行业师资库,实现培训资源共享,特别要着重建立和形成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执业界的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策划组织者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的需要,结合注册会计师队伍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的实际,组织执业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高等院校,分层次开发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特别注重案例教材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教材的开发。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培训的提供者

    第二十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组织者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负责开发为达到继续教育培训目标要求的活动材料、给接受者提供学习活动和保存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记录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发挥行业培训的基础作用,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各级协会的要求,支持和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培训,组织本事务所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二)根据本事务所具体情况制订并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由本事务所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合理安排本事务所人员参加由其他提供者举办的培训活动;

(五)对本事务所举办的培训活动进行评估,对本事务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地方协会申请举办内部培训并经地方协会评估确认后,可自行举办内部培训,其内部培训视为有组织形式教育:

(一)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

(二)有符合办学要求的场地、教学设施;

(三)具有符合组织者要求的师资;

(四)使用组织者认可的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应当具有实施注册会计师专业教育的资质,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按照组织者的要求开发、准备和提供培训项目。

第二十四条  提供的培训项目必须是最新的或组织者要求的内容,包含的知识要准确,项目的设计要合理,运用的传授和学习方式要科学、适用。

提供者所举办的培训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内容的设计应当符合接受者的知识层次和工作经历,并准备必要的介绍材料供接受者判断该活动是否适合自己。

提供者应当按照每个培训项目的特点组织师资力量,确保派出的教师具有胜任能力。

提供者每年年末向组织者报告所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培训组织情况、培训期数、培训总人数、学时、接受者名单、合格证发放情况、教材开发情况、师资库建设情况、教学设施运用与改进情况、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提供者应当向接受者提供可证明其完成培训活动的证明,并将相关的书面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至少5年。

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接受者的姓名;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成绩;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学时数;

(四)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策划组织者应当建立和实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的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的评估机制,从提供者的教学与基础设施、培训项目的开发、师资、教材、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提供者的资质能力和培训水平符合要求。继续教育策划组织者每两年对提供者考核、评估一次,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其培训提供资格。

对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的考核、评估制度,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培训的接受者

第二十七条  接受者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任何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继续教育培训贯穿于接受者的整个执业生涯,接受者应当按照组织者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根据其岗位不同分层次进行。按照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专业层次的实际情况,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可分为四个层次,即主任(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和一般执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方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有组织形式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包括:

(一)由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研讨班、学术报告会等;

(二)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主办或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论坛、专业性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三)由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内部培训;

(四)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远程教育中心提供的同步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五)由策划组织者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非组织形式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包括:

(一)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二)承担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三)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远程教育中心提供的异步职业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四)利用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制作的继续教育培训光盘及其指定的教材进行自学;

(五)策划组织者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周期为二年,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个周期接受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职业道德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

在考核周期内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按其注册日至考核周期截止日的剩余月数除以24个月的商乘,以考核周期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周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每日按8学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学时可按下列标准确认:

(一)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照实际参加的课时数确认;

(二)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三)担当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其实际授课或主持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为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发表的专业论文和专业课题的研究成果每千字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五)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异步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利用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制作的继续教育培训光盘及其指定的教材进行自学的非组织形式学时,按光盘、教材中明确的课时数计算。

(六)接受国外会计师组织的培训,按实际培训课时计算;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每月折算为8个课时。

第三十四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年所确认和记录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数累计最高为60学时,其中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数累计最高为40学时;超过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年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由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者认定。

参加各类社交活动、典礼、运动、宴会及非正式集会等与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但并不构成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活动,不应认定为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在3年内保留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证明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继续教育培训接受者的姓名;

(二)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继续教育培训目标及大纲;

(四)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及时间表;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

第三十七条  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后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后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其他例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学时确认与折算标准、记录证明文件的保管与提供等,参照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周期为二年,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个周期接受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注册会计师前二年,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学时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助理人员应当参照本制度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       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