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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4负责监管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三)负责金融类企业向外商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宜。

(四)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的统计、汇总分析及综合评价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明确应该由财政部负责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由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在当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五、县以上(含县级)地方财政部门依法对地方所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统计、分析,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变动及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规定的地方金融类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地方财政部门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汇总辖内国有资产有关资料和数据,并按相关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财政部。

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所办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由财政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