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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作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账;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