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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2-08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辽注师协字[2003]第5号

 

 

关于审批注册会计师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为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3、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三、注册申请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人事代理手册或离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二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6、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鉴定及执业业道德证明。
四、申请注册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和往年注册情况,自今年开始,注册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将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材料,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无变化,今后注册审批工作不再下发文件通知。
五、申请注册应注意的事项:
1、每人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另附一寸照片一张,每个人上报材料装一文件袋;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3、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对于材料不全、填写不清者不予受理,对在申报注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者,省注协将撤销其注册,并追究申请人及申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责任。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事务所代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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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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