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 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件 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 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件2);
(四) 最近连续二年参与审计业务统计表 (附件 3 )
(五)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作鉴定;
(七)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八)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人事档案统一要求存放在辽宁省人才交流中心,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第(二)项材料。
五、审批程序
1、注册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2、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均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4、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5、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省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6、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财政部依法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六、申请注册时间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在每年 3、6、9、12月的前七个工作日受理注册申请。
七、审批要求
1、注册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申请人为非执业会员的,应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且申请注册以前年度均参加了非执业会员年检。
3、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 :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 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
3、注册申请人最近连续二年参与审计业务统计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下载: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附件 2 下载:
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
附件 3 下载:
最近连续二年参与审计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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