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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刘广英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辽注师协[2020] 24

 

刘广英及大连泽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之规定,按照《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0283刑初277号],经注册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刘广英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