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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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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6      

辽注师协[2017]2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78号)等有关规定,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和在省注协代管户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与年检重点

1.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完成2016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4.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缴纳、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6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因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有无受过行业惩戒。

年检中重点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2016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以及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三、年检方式与工作程序

2017年度年检工作以送审检查为主,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查、年检资料送审检查(个别实地检查)和省注协复核确认处理三个阶段。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查阶段。

1.自查时间。2017年1月18日至2月12日。

2.自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开展自查和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填报相关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1),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核;及时向省注协缴纳2017年团体会费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会费缴纳原则上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2月份送审检查的事务所应在送审检查前完成会费缴纳工作。

3.信息更新。核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在年检资料送审检查前完成信息的更新。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送审检查阶段。

1.年检资料送审日期:2017年2月13日至3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3《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送审检查)时间安排表》。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派专人持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其中沈阳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办理年检(省注协驻省政务中心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受理窗口,经办人贾秀杰),其他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经办人李琳)。

2.对事务所集中送审检查的,省注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业务工作底稿等。

3.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于2017年3月30日至3月31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个人会费缴纳单据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

4.对2016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检查。

(1)检查时间:2017年2月13至3月31日。

(2)检查对象:2016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具体实地检查时间及名单见附件4《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检查)时间安排表》。

(3)检查要求。凡列为实地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在本事务所办公地接受省注协年检组的实地检查。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如因特急事情致使其当时不在事务所的且经省注协年检组同意,可于2017年3月30日至3月31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过期仍不参加年检的,作为暂缓检查处理。

(三)省注协审核确认及年检结果处理阶段。

2017年4月1日至4月20日,省注协对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和汇总检查数据,依据相关法规及年检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适时召开注册委员会会议审查年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注册委员会审批的年检结果于2017年4月30日前在《辽宁日报》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告。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撤销或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需于2017年5月31日前到省注协补办年检手续。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7年4月30日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包括但不限于病休满一年的,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满一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7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8.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9.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10.协会代管期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1.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

1.没有完成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2.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截止2017年3月31日前仍未参加年检的;

6.借阅人事档案超过6个月未归还的,或超过承诺期未办结或未归还的;

7.应补充的转所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或截止年检日仍未补充的。

六、年检材料

(一)年检材料。

1.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2.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4.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及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缴纳单据;

5.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需要提供退休证和领取退休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社保关系在其他中介机构,除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外,还要提交社保关系所在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出具的非股东(合伙人)证明,具体要求见年检指引);

6.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存在本事务所在省人才的开户中,可以不提供存档证明;如果存在其他中介机构在省人才的开户中,必须提供省人才出具的存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所在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出具的非股东(合伙人)证明,具体要求见年检指引);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

8.2016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9.业务工作底稿(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参与执业的非签字项目;签字的业务项目不需要提供业务工作底稿,仅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中填列相关业务)。

(二)其他材料。

10.《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需求调查问卷》;

11.《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团建情况统计表》;

12.《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登记表》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名单表》;

13.《社会团体个人会员登记表》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名单表》。

七、年检的其他要求

1.不参加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请提交注销注册申请并上缴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一页打不全的请正反面打印;

3.各事务所所长高度重视年检中协会开展的行业人才需求调查和省民政厅开展的会员登记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填写相关调查问卷和会员登记表,随年检资料及时送达协会,提交给年检人员。其中:《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登记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名单表》、《社会团体个人会员登记表》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名单表》四张表,除报送纸质表格外,还需要将其电子表格发送到lnzxzhb@163.com 信箱中。

八、工作要求

1.参加年检的省注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相关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省注协将视情节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批评教育和行业惩戒,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

3.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年检期间设立2017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举报电子信箱y1504009099@163.com

附件:

1.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1).xls

2.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表2).doc

3.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送审检查)时间安排表.docx

4.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检查)时间安排表.doc

5.注销注册申请模板.doc

6.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需求调查问卷.doc

7.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团建情况统计表.docx

8.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登记表.docx

9.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名单表.docx

10.社会团体个人会员登记表.docx

11.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名单表.docx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