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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6      

辽注师协[2017]16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沈阳和鞍山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对沈阳市最近一个检查周期内未经省注协检查的事务所及鞍山检察机关建议监管的事务所进行检查,共86家(具体名单附后)。

      二、检查内容与检查重点

      近三年以来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和职业道德情况及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

      省注协在检查中,继续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关注重要项目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并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同时,检查中重点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等。

      三、检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6月19日—8月8日,各被检查事务所组织开展自查,并于8月8日前按后附的参考格式向省注协报送自查报告。8月11日—8月31日,省注协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每个事务所检查预计1—2天。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1、检查组进驻期间,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事务所所长、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必须到场。

      2、强化对被检查事务所的后续教育帮扶,省注协根据检查发现的质量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和业务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与事务所充分沟通,通过检查回访、专题研讨、分类培训、约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达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3、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遵守检查纪律。

 

      附件:

            1、2017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