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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证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证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注册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7]52号)同时废止。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总表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4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5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成立时间(改制前)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改制批准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主任会计师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邮编E-mail从业人员总数其中:注册会计师人;60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人;申请(含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万元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净资产(合伙)万元分所名称负责人注册会计师
(人)其中:60岁以内
(人)其中:申请证券许可证(人)小计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会计师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遵循执业准则、规则的保证及对上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年月日附表4: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CPA注册时间CPA证书号最高学历所在分所名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合格证号一寸近照(彩色)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简历起止日期所在事务所证明人是否办理转所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本人申请及保证我申请证券许可证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
我保证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年月日附表5: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CPA注
册时间CPA证
书号最高学历所在分所名称原证券许可证号码一寸近照
(彩色)原取得证券许
可证批准文号原取得证券许可证时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申请变更前所在事务所名称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简历起止日期所在事务所证明人是否办理转所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本人申请及保证我申请变更证券许可证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
我保证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