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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促进网络系统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特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以下简称行业广域网),促进网络系统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广域网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中注协、地方注协及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及时处理和信息资源的共同利用。第三条行业广域网由中注协按照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注协组织实施。第二章硬件设备管理制度第四条机房管理制度1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以及帧中继通信设备是行业广域网的关键设备,须放置计算机机房内,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作它用。2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机房。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他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4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行业广域网的运行,建立档案,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第五条计算机管理制度1信息部或专职网管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2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信息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3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及时与信息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第三章软件应用管理第六条应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任何人私自安装盗版软件,责任自负。第七条对注册、考试及财务等业务数据应实行专人管理。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操作。第八条制定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对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第四章网络管理制度第九条地方注协迁址时,应及时到当地电信部门办理广域网络端口迁址手续,同时报中注协备案,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性、连续性。第十条中注协统一分配行业广域网络系统IP地址和DNS域名服务,地方注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地方注协应建立本单位计算机局域网络。第十二条地方注协局域网络的运行由信息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第十三条地方注协、行业广域网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中注协报告,并协助搞好故障检测和维修。第十四条行业广域网内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经由中注协网络机房统一接口,地方注协不得从行业广域网内自行建立出入口,以确保网络内数据信息的安全。地方注协自行建立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必须与行业广域网物理断开。第五章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信息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第十六条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第十七条新软件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第十八条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如:电子邮件),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第六章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第十九条数据保密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3各单位应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第二十条数据备份1各单位对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于每周五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2备份数据不得更改。3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如报表,原始凭证),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lO年。4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5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第七章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协会操作人员必须爱护电脑设备,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第二十二条协会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第二十三条协会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第二十四条不得让任何无关的人员使用自己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第二十五条工作时间禁止上网浏览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第二十六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的信息。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