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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由于一九九四年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人会员都是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没有非执业会员,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只发放了执业证书,没有发放会员证。1994年以后,一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原已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加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协会的非执业个人会员,客观上对规范个人会员的管理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发放会员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会员证的注册会计师范围 1 1994年度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2 在1994年年检中准备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 3 其他注册会计师。 二、发放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发放会员证的注册会计师名单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后,发给证书。 三、会员证的填写方法 1会员类别:个人会员。 2编号:为七位数,第一位、第二位为地区编号,后五位按顺序填写,从00001号编起。 3批准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4填发日期:为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时间。 四、正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手续的非执业会员,原发会员证继续保留,不再补发。 五、本通知发出后各地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原持有会员证的不再收回,未持有会员证的,在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时,发给会员证。 六、会员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七、向注册会计师发放会员证,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请各地协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联系。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地区编号: 直属:10山西:14 北京:11内蒙古:15 天津:12辽宁:21 河北:13吉林:22 河南:41广西:45 湖北:42海南:46 湖南:43四川:51 广东:44贵州:52 黑龙江:23云南:53 上海:31西藏:54 江苏:32陕西:61 浙江:33甘肃:62 安徽:34青海:63 福建:35宁夏:64 江西:36新疆:65 山东: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