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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附件: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为满足注册会计师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核准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并加盖省级协会印章。

    三、对于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1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2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3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然后再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调入手续,由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

    四、注册会计师转所,应由个人先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在聘用期内辞职,也应由本人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写出辞职申请,并说明理由。 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后,也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解聘注册会计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对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抄报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五、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以下材料:(1)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2)该注册会计师与接收所鉴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由各省级协会自制); (4)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5)该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注册会计师辞职,或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但应由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六个月仍未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应通知所在地省级协会,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省级协会暂存,待找到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但仍未找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通知其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处理。如果本人自愿,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此类人员今后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未找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本人也不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将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

    七、注册会计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对于原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注册会计师转所或离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书面向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申诉。

    八、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原发的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再换发,执业时以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