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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现将证书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册会计师证书4页前(含第4页)、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临时执业证书均采用计算机打印方式填。

二、 注册会计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制签章后统一报中注协加盖钢印。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为8位数,前2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3、4两位数为地(市)级代码,后4位数为事务所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分别为: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 14山西省15内蒙古21辽宁省 22吉林省23黑龙江31上海市 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 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 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 44广东省45广西46海南省 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 53云南省54西藏61陕西省 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 65新疆10直管所

四、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采取“()临字×××号”的格式,其中括号内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五、注册会计师的编号为12位数,前8位数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编号,后4位数为注册会计师序号。 在准予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编号为6位数,前2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4位数为注册会计师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