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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