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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7-16      

 

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审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自觉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诚实守信,谨慎执业。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研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3〕25号),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防止会计报表虚假,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存在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高度重视首次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进行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委托理财等情形。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一如既往地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出现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对各种形式的不顾审计质量、不计后果“接下家”的执业行为,将严肃处理,坚决维护证券审计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形的,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及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