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注我们:  
行业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法规 > 内容
发布时间:2004-06-17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有关银行、各省(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后凡报请国务院审批立项的项目,一律要落实银行贷款承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银行提供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编报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业主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论证,并尽早主动与银行进行接洽,在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项目业主应按照银行有关贷款承诺的要求,向银行提供有关文件。相关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认真评审,对拟贷款的项目,向项目审批机构提交贷款承诺函;项目审批机构在接到银行贷款承诺函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银行总行出具贷款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的内容、格式由各银行总行确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未获批准,银行贷款承诺自然失效;获批准的项目,如果银行认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业主归还贷款能力不能达到银行要求,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承诺。

    四、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贷款审批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评审效率,运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五、原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计投资〔1997〕1924号)中关于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由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的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