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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明确派出机构的工作内容与要求,现就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基金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对相关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派出机构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及其他统一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派出机构应着重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若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我会规定的情况,要及时通知相关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改正,并同时报我会基金监管部。

    三、派出机构应对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出具意见,定期报告的检查意见自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披露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我会基金监管部。

派出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上年度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向我会基金监管部报送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年度总结。

    四、派出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和管理资产的规模,配备必要的人员,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为每只基金建立信息披露监管档案。

五、派出机构出具的检查意见将作为会主管部门评价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遵规守信程度的重要依据。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