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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4-28      

 

财政部驻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大连、吉林、浙江、宁波、福建、厦门、青岛、湖北、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厅(局)开展200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对部分金融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二)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切入点开展检查,检查总体目标是“抓两头,带中间,重成效,树形象”,即重点检查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部分中小事务所,延伸检查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成效,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树立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部分专员办就地审理核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九号)公告企业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开展对部分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企业回访式检查工作(具体安排见附表1)。有关专员办根据附表1所列重点企业自行确定检查名单并于2004年5月11日前报我部备案。

10-(四)各财政厅(局)就地自行组织对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并延伸检查相关企业。

(五)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特点,参考我部确定的重点行业,结合财政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在辖区内自行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六)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财政部将会同中国证监会另行发文布置。

二、检查时间

(一)动员布置。5月中旬召开检查布置会,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检查要求,并对参检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检查布置会通知(财监便〔2004〕9号)已下发。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应根据检查布置会的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参检人员进行查前培训。

(二)检查时间。5月下旬进点检查,8月底前结束。各财政厅(局)的检查时间可自行确定。

(三)汇总与总结。9月底前,专员办上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总结材料和相关报表,并在认真核实、审理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10月底前,各财政厅(局)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总结材料。财政部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和总结,对检查工作情况和质量及上报材料进行考核考评并通报。

三、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检查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适当,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2)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情况。

2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所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一并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屡被投诉举报、低价招揽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深入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同时,调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如有关部门滥设执业资格、收受事务所回扣、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等。

对上述检查与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专员办异地交叉检查的接待联络任务由被检查地区专员办接待,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地专员办承担。

为保证检查质量,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专员办聘用注册会计师所需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情况和质量并考虑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统一安排。地方财政部门聘用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检查要求

(一)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树立政府监管的良好形象。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注册会计师执业程序和业务特点,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要做到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在调查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时,各检查组应认真听取、全面如实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形成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整改措施,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检查要以《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工作程序要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检查人员要注意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确保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四)避免重复检查。各专员办、财政厅(局)要注意与审计、税务、财政部门内部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切实避免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复检查。除核查人民来信等特殊情况外,凡有关监管部门2003年已经检查或已列入2004年度检查计划的单位,一般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五)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应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财政部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中的有效做法以及典型案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政策不明问题,要及时请示财政部。

(六)检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原则,遵守廉政制度,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要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整理和上报有关检查材料。检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检查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典型案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等需附报软盘)。专员办应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检查材料,地方财政部门应于10月底前上报检查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1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总结要着重突出对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归纳,深入剖析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限专员办上报)。具体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客户清单,延伸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及审计基本情况表,被查单位违规问题汇总表,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结论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范式及编制说明将另文下发。

3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决定。

4专员办对企业下发的处理决定和代拟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决定。

5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

7专员办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经费申请表(包括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

附表:1.2004年专员办会计信息检查项目安排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序号存在问题单位相关证据问题摘要比例金额对事务所

造成的影响备注1指定、限定事务所业务2收取事务所回扣、佣金

业务介绍费、业务分成3设立事务所执业资格4行政干预事务所执业5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67联系电话: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单位”填列影响事务所执业环境的单位名称;

2“相关证据”填列有关单位影响事务所执业环境的证据材料,如下发的文件、签订的协议、颁发的资格证书等;

3“问题摘要”填列对前述问题的具体说明,如指定何种业务、设立何种执业资格、以何种方式收取回扣、佣金等;

4如有要求事务所支付回扣、佣金、业务介绍费及按业务分成等情况,则需填列“比例”、“金额”栏目;

5表内空间不够,可附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