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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行业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体制保障,我会依据行业工作实际,拟首批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维权委员会。为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我会起草了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则草案,经征求业内外人士意见,并进一步征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的意见,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予以印发。

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建立相应制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建设。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5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7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一、为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

(二)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三)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1名,注册会计师10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名,企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6名,法律专家1名。

四、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在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五、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七、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八、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审计准则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十、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十一、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审计准则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并承担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附件2: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

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权威性标准,对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起着重要作用。

一套高质量的审计准则离不开科学的制定机制。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制定机制是在1994年设计的,至今已十个年头。随着最近几年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本着体现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要求,需要对审计准则制定机制进行完善。

从世界各国制定审计准则的经验看,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审计准则专业性强,而经济环境变化又快,具有很强专业背景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可以对行业需求及时作出反应;二是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和领域,他们参与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可以体现有关利害关系者的观点,以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独立审计准则作为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成立审计准则委员会,既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又体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的要求。2003年上半年,我会对成立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于2003年7月7日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发后,我们陆续收到许多反馈意见。我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经征询常务理事的意见后,形成了正式稿。

二、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二)委员会的职责

目前,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有两个,即国内专家咨询组和国外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就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审计准则委员会成立后,不再建立独立审计准则国内专家咨询组,仍然保留国外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以继续发挥其作用。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审计准则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行业人士约占1/3,其他均为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代表。主要出发点是增进审计准则制定工作与政府要求、社会需求的沟通,使审计准则的制定更加科学、客观,取得社会各界的公认,并切实体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

(四)委员的任期

目前,审计准则的起草时间大约一年,委员的任期应当与准则起草的周期保持一致,任期一年。同时,为了保持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五)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规则

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所有审议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二、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四、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九、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

(四)拒绝、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

(五)惩戒委员会认为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书面检讨;

(五)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六)行业内通报批评;

(七)社会公开谴责。

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责令限期改正;

(五)责令书面检讨;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社会公开谴责;

(九)取消会员资格。

十三、对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予以自律惩戒。

十四、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当事人”)相关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六)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十)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十五、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六、惩戒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七、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申诉委员会。

二、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八、申诉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十、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十一、申诉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委员会开会。

(三)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和相关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六)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申诉委员会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决议应对申诉人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申诉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十二、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申诉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二)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申诉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四、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附件5: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

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

按照中介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2003年年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搜集、研究了国内外相关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相关资料,充分考虑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草拟了注册会计师惩戒、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初稿,在听取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北京地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于2003年6月向全行业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登载,广泛征求业内外意见。同时,选择了部分省份进行调研、座谈,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又做了大量的修改,并将修改稿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定稿。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门委员会与理事会、协会秘书处的关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关心两个委员会与理事会、协会秘书处之间关系的定位问题。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在两个委员会的暂行规则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惩戒和申诉两个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关于调查、惩戒和申诉三者之间的关系

原拟设立调查委员会负责有关案件的调查,根据业内的意见暂不设立,暂行规则中将有关调查核实工作交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查初步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提交惩戒委员会,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采取何种方式惩戒。

设立申诉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给被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救济的渠道,尽管有意见认为这样程序上显得过于繁琐,但为体现行业自律惩戒的慎重态度和公平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的。

由此,调查、惩戒和申诉三项职能相互分离,分别由秘书处和两个委员会负责,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业惩戒的组织体系。

(三)关于自律惩戒的方式

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方式,总结我国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惩戒委员会规则按情节轻重设立了多种惩戒方式。

同时,在委员组成上吸收了政府部门代表、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参加,体现了公众对行业自律的参与和监督。

有意见认为吊销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无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的会员不是自愿会员是当然会员,虽然协会吊销了会员资格,但如果没有吊销执业证书,就依然是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依法又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为此出现了矛盾。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手段当然包括吊销会员资格,由于强制入会的规定,使之入会与注册连为一体,具体操作时,有必要就两种惩戒妥为协调。

(四)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的关系

征求意见中大家非常关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协会在惩戒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询问为什么没有对地方协会的规定以及地方协会是否需要相应建立两个专门委员会。

我们认为,暂行规则尽管也涉及了实体性内容,如惩戒的情形和惩戒的方式,可作为地方协会的惩戒工作依据,但暂行规则更主要的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身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规则,不宜在暂行规则中涉及对地方协会的要求,但地方协会应当参照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协会的职责分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处理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证券市场的审计案件等,其他一般案件按属地原则由地方协会处理。

有意见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没必要设立惩戒委员会,只要单设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地方协会惩戒不服的申诉即可,我们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各自成立自己的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在各自管辖的领域内自成体系运转更能发挥惩戒作用。为了加强二者的联系,在暂行规则中提出了地方协会代表可列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案件的审议。

 

附件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

二、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维权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二)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指导地方协会的维权工作;

(四)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六)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四、维权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7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共7名。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维权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九、维权事项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维权委员会报告,提请委员会研究解决办法。

十、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对需要提请维权委员会研究、议定的维权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建议。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维权委员会委员。

(二)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维权委员会决议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十一、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维权委员会会议;

(二)维权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十二、维权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三、维权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附件7: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一、关于起草过程

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行业信誉和职业地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成立维权委员会。

设立维权委员会,建立会员维权工作机制和制度,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为此,2002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程走访相关行业协会,了解相关行业维权工作的具体做法。同年9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派人赴江苏、福建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会员维权需求,同时搜集、研究深圳、北京等地方协会开展维权工作的做法。经过反复研究,认真起草,于2003年6月5日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登载,广泛征求业内外意见。截止到8月5日,我们汇总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各方一致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十分必要,并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对于大家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随后,将《征求意见稿》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进一步认真修改,形成了《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二、关于主要问题和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对《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维权委员会与理事会、秘书处的关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和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要求,维权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作为理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专门机构;秘书处承担维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维权事项以维权委员会名义受理,秘书处就办理的具体事项,向维权委员会报告。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协会维权工作关系

一些地方协会建议,《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应当要求地方协会比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维权委员会。对此,我们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规则中不规定地方协会维权委员会设立事宜,但地方协会可比照设立相应的维权机构。对于两级协会的工作关系,《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原则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地方协会维权工作提供指导。

(三)关于明确“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可在维权委员会成立后,由维权委员会在制定具体办法中规定。

(四)关于维权委员会组成

一是考虑到维权委员会具有代表行业、维护会员利益、反映行业呼声的工作特点,故由执业界、协会秘书处、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等方面人士组成;二是考虑到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连续性的需要,采纳大家提出的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并可以连选连任的建议。

(五)关于维权委员会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

维权事项受理时限、范围、答复期限以及处理结果等工作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可在委员会成立后,在有关维权工作办法中明确。

(六)关于表决方式

为提高维权工作效率,考虑可能的实际情况,规定委员会会议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决议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关于设立审计专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考虑到专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属于另外一个专门委员会机构,尚在研究有关制度,故不在本规则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