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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1-01      

 

财政部驻北京、上海、广东、江西、广西、重庆、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监会驻各地证监局:

为规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证监会将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和范围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检查5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表1)。通过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度审计的1—3户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或其他企业(至少1户上市公司),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审计的企业。

通过重点检查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政府监管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时间

(一)动员布置。5月中旬召开检查布置会,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检查要求,并对参检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检查布置会通知(财监便〔2004〕9号)已下发。

各专员办应根据检查布置会的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参检人员进行查前培训。

(二)检查时间。5月下旬进点检查,8月底前结束。

(三)汇总与总结。10月底前,专员办上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总结材料和处理建议。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检查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适当,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2)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所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一并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屡被投诉举报、低价招揽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深入检查。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同时,调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如有关部门滥设执业资格、收受事务所回扣、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等。调查结果上报财政部。

对上述检查与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采取交叉检查和就地检查两种方式,由财政部具体组织实施。异地交叉检查的接待联络任务由被检查地区专员办接待,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地专员办承担。有关专员办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处级以上干部带组。有关证监局也可参加检查组,共同检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企业。有关专员办和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协调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形成合力,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为保证检查质量,各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按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聘用适当数量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专员办聘用注册会计师所需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统一安排。

五、处理处罚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各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代拟处理决定,财政部商证监会做出处理处罚。

(二)对延伸检查的企业违反《会计法》的问题,专员办就地检查的由专员办商有关证监局报财政部同意后就地下发处理决定,专员办异地交叉检查的要代拟处理决定,由财政部商证监会处理;对延伸检查的企业违反《证券法》的重大问题,移交证监会处理。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树立政府监管的良好形象。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注册会计师执业程序和业务特点,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检查过程中,各专员办不仅要与有关证监局密切配合,而且要注意做好与地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审计等部门2003年已经检查或2004年安排检查的企业,一律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要做到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在调查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时,各检查组应认真听取和全面如实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检查人员要以《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工作程序要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要注意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确保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五)检查中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专员办应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财政部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中的有效做法以及典型案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政策不明问题,要及时请示财政部。

(六)检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原则,遵守廉政制度,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专员办要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整理和上报有关检查材料。检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2004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报告、典型案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报告及调查表等需附报电子文本。检查报告范式及编制说明将另文下发。上报材料包括:

1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总结要着重突出对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归纳,深入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客户清单,延伸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审计基本情况表,检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违规问题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报告的意见。

3代拟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交叉检查企业的处理决定。

4典型案例。

5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经费申请表(包括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附表2)。

附表:1具有证券业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任务分配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序号存在问题单位相关证据问题摘要比例金额对事务所

造成的影响备注1指定、限定事务所业务2收取事务所回扣、佣金

业务介绍费、业务分成3设立事务所执业资格4行政干预事务所执业5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67联系电话: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单位”填列影响事务所执业环境的单位名称;

2“相关证据”填列有关单位影响事务所执业环境的证据材料,如下发的文件、签订的协议、颁发的资格证书等;

3“问题摘要”填列对前述问题的具体说明,如指定何种业务、设立何种执业资格、以何种方式收取回扣、佣金等;

4如有要求事务所支付回扣、佣金、业务介绍费及按业务分成等情况,则需填列“比例”、“金额”栏目;

5表内空间不够,可附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