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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

    1996年6月5日至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6月5日召开的全 体代表大会上,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贯彻。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1996年6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九)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咨询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或分会,其有关组织运行、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九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ICPA。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全国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