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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01-31      

    北京市财政局: 贵局《关于北京市工商局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已经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业务、出具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业务和出具报告,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为统一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我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下称《验资公告》),并经财政部批准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31日,我会还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下称《验资指南》),并于印发之日起试行。上述两个文件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执行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的统一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企业委托进行设立、变更的验资时,对于验资事项、验资程序和验资报告等的确定,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 二、《验资公告》第12条规定的“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中的“对投资主体予以关注”,在《验资指南》第3.11中明确为:注册会计师进行设立验资时,应当获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资料等”,并进行适当的审验,形成验资证据。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对投资主体的投资能力(包括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实收资本或其他净资产)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如果要求对其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独立性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审计报告规范格式中“……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这里所指的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在相关独立审计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 附件:关于北京市工商局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