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凡是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有关要求,办理资产评估分立手续,省财政厅受理截止时限为2008年6月30日前,过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对根据《审批办法》要求,已经办理变更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省财政厅将于近日对已经办理了变更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今后凡是涉及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将拟变更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报省财政厅审核,避免出现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不规范的问题。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