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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注师协字[2005]第30号 关于注册会计师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或股东出具有关证明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的有关规定,在本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拟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时,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为其出具有关证明。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申请成为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须向省注协填报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最近连续五年从事重要审计业务清单(附件2),其中审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二份,并由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决议及合伙人退伙或股权转让协议。 二、工作程序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将上述材料报省注协会员部,会员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限进行核实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复核; 2、经会员部审核后的材料交由综合部,综合部对注册会计师从事相关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复核; 3、经会员部、综合部审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由会员部负责报省注协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后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拟增补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需按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附件2:最近连续五年从事重要审计业务清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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